|
||||||
師資條例 |
時間:2015-11-19 09:55:32 來源: 作者: |
第一(yi)章
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教(jiao)師資格制度,依據《吉林省民(min)族(zu)管弦樂學會章程》(以下(xia)簡(jian)稱《章程》)和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教(jiao)師法(fa)》(以(yi)下簡稱(cheng)《教(jiao)師法(fa)》),制定(ding)本(ben)辦法。 第二(er)條 符合《章程》規定(ding)學(xue)歷的中國(guo)公(gong)民申請認定(ding)教師(shi)資格,適(shi)用本辦法。 第三條(tiao) 中國公民在(zai)各級各類學校和(he)其他教(jiao)育(yu)機構中專門(men)從(cong)事(shi)教(jiao)育(yu)教(jiao)學工作,應當具(ju)備(bei)相關(guan)專業的教師資格。 第四條 吉林省民族(zu)管弦樂(le)學(xue)會負(fu)責各專業教師資格制度的組(zu)織實施和協調(diao)監督工作; 第二章 教師(shi)資格分類與適用 第五條 教師資(zi)格分為:(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) (一)古箏教師(shi)資格; (二(er))古琴(qin)教師資格; (三(san))揚琴教師資格 (三)阮教師資(zi)格; (四(si))琵琶教(jiao)師資格; (五)葫蘆絲教(jiao)師(shi)資格(ge); (其它(ta)專業教師(shi)資格(ge)待修訂后另(ling)行通知(zhi)) 第六(liu)條 取(qu)得教師資格的公民,可以在(zai)本(ben)級(ji)(ji)及其(qi)以下等級(ji)(ji)的各類學校和其(qi)他(ta)教育機構(gou)擔任教師。 第三章 教師資格條件 第七(qi)條 必(bi)須(xu)是吉(ji)林省(sheng)民族管弦樂(le)學會的會員或(huo)者(zhe)是學會下屬(shu)的培訓中心等(deng)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。 第八(ba)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,其中“有教育教學能力”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。 第九條(tiao) 取得教(jiao)師資格應當具(ju)備的相應學(xue)歷,依照(zhao)教(jiao)師法(fa)第十(shi)一(yi)條的規定執行。 第四章(zhang) 教師(shi)資(zi)格考試(shi) 第十條(tiao) 不具備(bei)教師法規定的(de)教師資格(ge)學歷的(de)公(gong)民(min),申請獲得(de)教師資格(ge),應當通過學會(hui)認可(ke)的(de)相關專業的。 第十一條 教師資(zi)格考試(shi)科目(mu)、標準和考試(shi)大(da)綱(gang)均由各專業委員(yuan)編纂,由(you)學會(hui)審定(ding)。 教(jiao)師資(zi)格考試(shi)試(shi)卷的(de)編(bian)制、考務工(gong)作和考試(shi)成績證明的(de)發(fa)放,由學會組織實施。 第(di)十二條 各專業(ye)的教師資格考試時間(jian)及內容(rong)請關注學(xue)會網站及微(wei)信平臺通知。 參(can)加(jia)前款所列教師資格(ge)(ge)考(kao)試,考(kao)試科(ke)目(mu)(mu)全(quan)部及格(ge)(ge)的(de),發給教師資格(ge)(ge)考(kao)試合格(ge)(ge)證明;當年考(kao)試不(bu)及格(ge)(ge)的(de)科(ke)目(mu)(mu),可以在下一(yi)年度補考(kao);經補考(kao)仍有一(yi)門或者一(yi)門以上科(ke)目(mu)(mu)不(bu)及格(ge)(ge)的(de),應當重新參(can)加(jia)全(quan)部考(kao)試科(ke)目(mu)(mu)的(de)考(kao)試。 第五章(zhang) 教師資(zi)格認定 第十三條 具備教(jiao)師(shi)(shi)法(fa)規定的(de)(de)學歷或者經教(jiao)師(shi)(shi)資格(ge)考試合格(ge)的(de)(de)公民,可以依照本條例(li)的(de)(de)規定申請認定其教(jiao)師(shi)(shi)資格(ge)。 第十四(si)條 認定教(jiao)師資格,應當(dang)由本人(ren)提出申請。 第十五條 申(shen)請認定教師資格,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(shen)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: (一(yi))身份(fen)證明; (二)學歷證(zheng)書或者(zhe)教(jiao)師(shi)資格考試合(he)格證(zheng)明; (三)學(xue)會會員證明; (四)學會相關單位的工作證明。 申請(qing)人提交(jiao)的(de)證明(ming)或(huo)者材料不全的(de),學會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(zhong)止前補齊(qi)。 教(jiao)師(shi)資格認(ren)定(ding)申請表由(you)學會統一格式。 第十六條 學會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后,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;對符合認定條件的,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(ying)的書;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,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。凡(fan)頒發教(jiao)師資格(ge)證(zheng)書者(zhe),將在學會(hui)網站進行公(gong)示。 各專(zhuan)業的教師資格證書由學會統(tong)一印制。 第(di)六章(zhang)
年審要求及相應處罰 第十七條 各專業的教(jiao)師(shi)資格(ge)證每年(nian)需進(jin)行年(nian)審。 年審地點:吉林省民族管弦樂學會;年審時間:每年4月30日之前。 年審資料包括: (一)教師資格證原件,以及復(fu)印(yin)件一份(fen); (二(er))上一年度(du)教學成果復印(yin)件,不少于五(wu)人; 其教授的學生參加本學會組織承辦各項(xiang)活動包括(kuo)考級、比賽等獲得的證(zheng)(zheng)書復(fu)印件,優秀指導教師(shi)證(zheng)(zheng)書等。 (三(san))優秀指導(dao)教師證(zheng)書原件(jian)或者復印件(jian)一(yi)份。 過(guo)期不(bu)審的教(jiao)師資格證(zheng),將按作(zuo)廢處(chu)理。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(xing)之一(yi)的,由學會撤銷其教師資(zi)格(ge): (一(yi))弄虛作假、騙(pian)取(qu)教師資格的; (二)、侮辱學生,影響惡劣的; (三)教師資(zi)格證有(you)效期(qi)內受到多次投訴,并且被(bei)通報者。 被撤(che)銷(xiao)教師資格的(de),自撤(che)銷(xiao)之日起1年(nian)內不得重新申請(qing)認定教(jiao)師資格,其教(jiao)師資格證(zheng)書由學會收繳。 第(di)十(shi)九條(tiao) 參加教師(shi)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,其考試成績作廢,1年內(nei)不得再次(ci)參加教師資格(ge)考試。 第十九條 教師(shi)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(guan)人員違反保密規定(ding),造成試題、參考答(da)案及評(ping)分(fen)標準泄露(lu)的,依法(fa)追究法(fa)律責(ze)任(ren)。 第(di)二十條(tiao) 在教師(shi)(shi)資格認定工作(zuo)中玩忽職守、徇私舞(wu)弊(bi),對教師(shi)(shi)資格認定工作(zuo)造成損失(shi)的(de),由學會(hui)會(hui)長辦公會(hui)議(yi)參照學會(hui)章程給(gei)予相應(ying)處分;構成(cheng)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(xing)事責任。 第七章(zhang) 附(fu)則 第(di)二(er)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(zhi)日起施行。 發布部門:吉林省民(min)族管弦樂(le)學(xue)會(hui)
|
上一篇:返回列表 下一篇:返回列表 |